姜价疯狂上涨,66亩姜田全军覆没损失惨重!究竟发生了什么?
时间:2020-11-19 11:16
今年大姜喜获丰收,姜价坚挺,鲜姜价格平均每公斤比去年高2元,黄姜(上一季库存下来的姜)价格自年后更是一路飙升,从4.6元/公斤涨至当前的12元/公斤—14元/公斤。
然而同样作为大姜产区的种植大户,潍坊市坊子区的姜农何邦喜和王富之却高兴不起来,他们两户共种植了66亩大姜,今年因大姜死棵严重,姜田几近绝产,一年收入付之东流。因两人所种姜田均承包自同一园林公司,两人怀疑绝产是土壤重茬问题所致。
承包土地种大姜已经三年了,前两年在山东莱州包地种姜,今年在朋友的介绍下,在潍坊坊子承包了55亩地。“种大姜最忌讳重茬,签合同之前多次跟对方强调,我租地是用来种大姜的,宁愿多花点钱也得保证是生茬地。对方也拍着胸脯向我承诺,租给我的是生茬地,让我放心。”何邦喜说,考虑到对方是一家大规模园林企业,实力雄厚,必然不会言而无信。随后,他以1100元/亩的价格与对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承包合同。
记者采访获悉,因为当时何邦喜尚在外地,签合同前他并没有到现场查看所租地块的土壤情况,也没有做相关的土壤检测。
2020年3月中下旬,他将姜种定植到了姜田内。苗期时,大姜长势良好,植株健壮,何邦喜以为今年大姜丰收在望。然而到了2020年6月份,其中一个地块的姜苗开始出现死棵。到了8月份后,雨季来临。“汛期雨水较大,每次降雨过后,死棵的面积都会扩大,病菌正是随着雨水传播的。”何邦喜说,“即便他频频冲施防病药剂,也难以减弱死棵的速度,汛期高温、高湿的环境,让40多亩姜田都感染了病害。”
姜苗一天天萎蔫、死棵,死棵的速度之快、发生范围之广,让有着两年种姜经验的何邦喜一下子慌了神。何邦喜多方打听得知,他租来的土地中,最早发病的地块在2019年曾种过6亩大姜,此外还有24亩地2018年也种过姜。何邦喜说,“去年种姜的地块正是这次病害的源头,得到消息后,我多次联系当初介绍我租地的朋友和该园林公司的工作人员,都没有得到正面答复。”
他补充道:“今年的气候非常适合大姜生长,别人家的大姜亩产就7000公斤左右,而我家55亩的姜田总共收获了40000公斤泥姜,而且受病害影响,这些姜块的商品性较差,只能按照次品的价格出售。”
无独有偶,承包该园林土地的姜农王富之也遇到了类似的情况。“我也是租的这个公司的土地,共计11亩,当时租的时候,对方告诉我,这块地是生茬地,透气性好,排水通畅,但我的姜种上后却被淹死了。”王富之说,“汛期发现问题后,他也曾多次联系该公司工作人员张之忠反映问题,但对方不仅不解决问题,反而态度恶劣。”
随着我国农业发展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土地流转到种植大户手中。由于对法律知识了解薄弱,出现了很多纠纷甚至落入陷阱。例如下面这个案例。
自己花钱租地,种上作物,最后该丰收了却被人拉去卖了,任谁都难以想象。不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西山乡的农户魏开峰就遇到了这种情况,自己租的地里种植了大葱,由于无法证明大葱的所有权归自己所有,故法院对自己12万元的赔偿诉求不予支持。
农村土地流转是近几年国家为了防止农村土地撂荒才提出的政策,根本目的是为了恢复农村土地的利用,同时又能让农民通过承包地多获得一点收入。但这其中“陷阱”多多!农民朋友谨记,租地千万别乱签字,尤其以下4种情况。
没有正规的协议租赁,就是口说无凭,现在一些种植大户种地没赚到钱跑路的大有人在,就算有人做担保也是不靠谱的,所以租地没有正规的合同或者协议坚决不租。
农民在租赁土地时一定要先了解好土地的用途,如果协议中没有标注用途的,这种情况也不能签。合同一旦签订后就有了法律效力,如果到时候追责到个人,那农民的麻烦可就大了,到时候不仅租金拿不到还可能会摊上官司!
在此,提醒种植大户在流转土地前,尽可能正确地测土,因地制宜地选择作物。同时勘察好所租地块的地表特征,判断是否能排水通畅,进行精细化管理。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土地流转要遵循双方自愿的原则进行,而且关于土地的租赁价格,租赁时间以及土地位置等等都要详细的写出来,农民在租赁土地的时候也要看清楚了再签字,否则被坑了损失就大了!
还有一种情况,租出去的地人家想解除合同,但是双方意见未达成一致,这就产生了土地纠纷,那这时候咱们农民朋友该怎么办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解除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或双方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发生,经双方当事人共同协议,在不违背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协议解除原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当事人一方严重违约,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可能,或在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无故擅自违约,使得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成为不必要,并已经给无过错方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且这种损失已无法弥补的,无过错方有权解除。
即在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成立后,不是由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如果继续维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依照情事变更原则,受损害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解除合同。情事变更原则是解除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一个法定原因。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解除使基于原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这种消灭,只能是将合同解除时止之后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解除之前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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