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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发展现代种业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建立现代种业制度,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种业安全、生态安全,保护农民权益,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战略举措。种子法是涉及农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法律制度,调整对象涉及育种、繁种、用种、经营、管理、执法六大主体,涵盖科研、生产、流通、进出口、种质资源保护和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六大领域。

建立现代种业制度,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种业安全、生态安全,保护农民权益,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战略举措。种子法是涉及农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法律制度,调整对象涉及育种、繁种、用种、经营、管理、执法六大主体,涵盖科研、生产、流通、进出口、种质资源保护和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六大领域。2000年种子法颁布施行,对发育多元市场主体,推进政企、事企分开,搞活种子市场发挥了重要作用。这次修改种子法,是在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完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大背景下进行的。新种子法为发展现代种业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意义重大。

推进农业现代化、发展现代种业的客观要求,催生新种子法

如何提高农业竞争力、推进农业现代化、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是修改种子法首先要考虑的问题。

修改种子法,是推进农业现代化的客观要求。当前,因人口增长和城乡居民消费水平提高产生的农产品刚性需求扩大趋势不可逆转,因城镇化加速产生的耕地和水资源减少趋势不可逆转,因农业比较优势丧失产生的国内大宗农产品价格与国际市场价格差距扩大趋势不可逆转,因上述原因产生的农产品进口扩大趋势不可逆转。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使我国农业的阶段性、周期性、结构性过剩或不足将长期存在。缓解“四个不可逆转”,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关键要靠农业科技,农业科技的关键是发展现代种业。

修改种子法,是发展现代种业的客观要求。我国种业发展目前急需解决提高育种自主创新水平、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力度、提高种业集中度和加强种子市场监管等问题。目前,我国育种自主创新存在“四多四少”,即:“选育的品种多,但突破性的品种少;通过审定的品种多,但大面积推广的品种少;高产品种多,但综合性状好、品质高、抗逆性和适应性强的品种少;适合人工劳动的品种多,但适合机械收割的品种少”。从植物新品种保护力度看,目前,我国还没有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律,现有规定层级低,对原始品种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与国际发展趋势脱节。从种业集中度看,目前,我国种业市场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种子企业进入市场只有十多年时间,大多没有完成原始资本积累,生产经营规模普遍偏小。要解决这些突出问题,需要从发展现代种业的角度重新构建制度框架,作好顶层设计。

坚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把握“转型升级”的度

新种子法的总体思路,着力于现代种业制度框架,着力于坚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与政府严格监管有机结合,着力于把握“转型升级”的度。

种子法修改的目标,首先着力于建设现代种业制度。立足于种业国家战略性、基础性核心产业地位,着力构建以产业为主导、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育繁推一体”的现代种业法律制度,着力提升种业自主创新能力、知识产权保护能力、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供种保障能力和市场监管能力,保障国家种业安全。

其次,要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主要由市场决定种业的资源配置,除公益性研究外,其他都通过市场竞争优胜劣汰。与此同时,划定政府监管边界,明确监管职责,建立市场导向下的严管模式。政府的监管要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种业发展规律,不能大而无边,事事包揽,但也不能撒手不管,监管重点是规划计划、市场准入、市场秩序、质量标准、维护农民权益等。

坚持种业管理制度的“度”。要体现现代种业发展方向,又不能脱离现实发展阶段。在改革路径和制度设计上,体现“渐进式”和“小步快跑”的思路,不急于求成,不拔苗助长,改革要与现阶段各主体的发育程度、科研水平、政府的监管能力及改革参与者的接受程度相适应,最大限度地调动科研人员、种子企业、生产经营者的积极性。

完善了种业科技创新体制,建立了非主要农作物登记制度

新种子法的关键在于现代种业制度的顶层设计,新种子法在种质资源保护、种业科技创新、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等方面作了规范和进一步完善。

首先,完善了种业科技创新体制。

针对育种的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技术研究人力、财力投入不足,品种选育集成度低,从事原始自主创新动力弱等问题,新种子法对种业科技创新体制作了调整完善:支持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重点开展育种的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技术研究,以及常规作物、主要造林树种育种和无性繁殖材料选育等公益性研究。鼓励种子企业充分利用公益性研究成果,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鼓励种子企业与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构建技术研发平台,或建立以市场为导向、资本为纽带、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产学研相结合的种业技术创新体系。

其次,完善品种审定制度。

品种审定是我国品种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对提高主要农作物数量和品质、增强作物抗性、引领育种发展方向、维护农民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是种子法修改中科研院所和种子企业普遍关心的问题。

新种子法完善了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制度,体现了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要求。缩小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范围。取消原种子法关于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可以分别确定一至二种主要农作物品种的规定,审定品种由28种减为5种(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规范审定条件和规则。将品种的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作为品种审定的重要依据;规定审定办法应当体现公正、公开、科学、效率的原则,有利于产量、品质、抗性、方便耕作等的提高与协调,有利于适应市场和生活消费需要的品种推广。增设“绿色通道”。对经认定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实行“绿色通道”,减轻国家和省级审定压力,提高审定效率。允许其对自主研发品种自行完成试验,达到审定标准的,由审定委员会颁发审定证书,企业应对试验数据真实性负责。规范通过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品种的引种行为,对属于同一生态区的其他省份的引种,改审批制为备案制,简化了引种程序。对农作物品种建立市场准入制度,是国外种业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制度初衷是保护农民用种权益,不是权宜之计,也不是过渡性的制度安排。

第三,建立了非主要农作物登记制度。

新种子法建立了强制性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制度。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需要登记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目录,列入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前应当登记;应当登记而未登记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名义销售。新种子法设定的登记不是自愿性登记,是强制性登记。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登记受理工作,对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书面审查,符合要求的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公告;明确登记的内容、程序、办法,包括品种种类、名称、来源、特性、育种过程及品种的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报告等;明确对已登记品种存在申请文件、种子样品不实的,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撤销该品种登记,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新种子法构建了现代种业发展的制度框架,必将成为加快推进种业发展的新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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