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号起,农药经营9大变化、农药标签5大变化、农药登记8大变化!(赶紧收藏)
2017年6月1日,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开始实施,与其配套的五大规章也将于8月1日起正式施行,包括《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和《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这5大规章对农药管理制度、登记制度、生产许可制度、假冒伪劣农药定义、农药的使用与回收以及违法惩处都做了大量的修订。然而,众多农药行业人士至今仍然对这写变化一知半解,今天小编就手把手给大家划重点,一定要看仔细了!
农药经营9大变化!!!
1. 农药经营必须有证:新的农药许可实行“一企一证”管理,一个农药经营者只核发1个农药经营许可证。
需要注意的是,农药经营者在发证机关管辖的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可以不再重新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但也应当符合经营许可条件的规定。也就是说,备案单位会审查该分支机构的相应条件是否齐备,如果不完备,可以不予备案。
2. 农药经营人员要专业: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56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如今的农药经营者,和医生一样,只不过是为植物看病,给农民开药方。所以,农药经营者的素质十分重要,无证卖药后果很严重。
3. 经营场所要规范:有不少于30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50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即:建筑面积应该在80平方米以上,不能用晒场代替仓储场所。
同时,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换句话说,就是要经过消防、卫生、安检等部门评估、并出具的可行性报告。)
此外,经营范围增加限制使用农药或者营业场所、仓储场所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4. 农药经营有记录: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这就是要求,农药店必须有计算机设备和操作人员,台账要通过计算机输入、存储,实现农药从生产到经营的可追溯。
5. 经营要规范: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农药店需要做出各项规程的范本,个经营单位结合自己实际编写。
6. 不能乱卖药:农药经营许可证需放置在醒目位置,并按照《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建立采购、销售台账,向购买人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必要时应当实地查看病虫害发生情况,科学推荐农药,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不得误导购买人。
不能乱开药方,出了问题,农药经营者是需要担责的,这在药害纠纷中很关键。
7. 经营数据要上报:农药经营者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季度农药经营数据上传至农业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或者通过其他形式报发证机关备案。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也会定期调查统计农药销售情况,并建立农药经营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
8. 已经营农药单位也要办理:在本办法施行前已按有关规定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可以在有效期内继续从事农药经营活动,但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应当重新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农药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因此,只要是经营农药,都需要办理经营许可证,办理的时候按照本《办法》的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给予发证,不符合条件的停止经营农药。经营单位拿到农药经营许可证以后,再到工商管理部门在营业执照上注明“农药经营”或者“限制使用农药经营”内容。
9. 从明天起,你只剩1年办证时间:2017年6月1日前已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并依法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
农药标签5大变化!!!
1. 农药标签可追溯:农药变现必须加以可追溯电子信息码,以条形码、二维码等形式标注,能够扫描识别农药名称、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等信息。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格式及生成方式,将由农业部统一编制,各企业印制,做到一瓶农药一个码。
2. “限制使用”要醒目:将原来的剧毒、高毒农药和高风险农药产品,统一改为限制使用农药,必须标注“限制使用”字样,以红色标注在农药标签正面右上角或者左上角,并与背景颜色形成强烈反差,其单字面积不得小于农药名称的单字面积。
3. 安全标识要清晰:标签标注的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名称及其含量和毒性标识应当清晰醒目。贮存和运输方法应当标明“置于儿童接触不到的地方”、“不能与食品、饮料、粮食、饲料等混合贮存”等警示内容。剧毒、高毒农药应当标明中毒急救咨询电话。
4. 毒性分类精细化:农药毒性分为剧毒、高毒、中等毒、低毒、微毒五个级别。
5. 禁止直接使用原药:除登记批准允许直接使用的除外的,原药(母药)产品一般不得直接使用。原药(母药)产品应当注明“本品是农药制剂加工的原材料,不得用于农作物或者其他场所。”
农药登记8大变化!!!
1. 取消临时登记、分装登记,只保留正式登记:数据显示2016年,中国农药登记产品共35604个,正式登记34236个(原药登记4163个),临时登记869个(原药登记45个),分装登记499个。这就大大提高了登记质量、难度,压缩农药登记数量。
2. 农药制剂登记限制趋严:以前规定“有效成分和剂型相同的农药产品(包括相同配比的混配制剂产品),其有效成分含量设定的梯度不得超过5个。”现在降为:相同有效成分和剂型的单制剂产品,含量梯度不超过3个。混配制剂的有效成分不超过两种,除草剂、种子处理剂、信息素等有效成分不超过3种。有效成分和剂型相同的混配制剂,配比不超过3个,相同配比的总含量梯度不超过3个,特别是对混配产品显得更加严格。
3. 《办法》要求准备登记农药产品与已登记产品在安全性、有效性等方面相当或者具有明显优势。如果按照统计分析原理,明显优势至少有效性要高出5%以上,至少不能降低。
4. 优化农药登记成分:对登记十五年以上的农药品种,农业部根据生产使用和产业政策变化情况,组织开展周期性评价。
也就是说,老品种农药将进行定时清理,对长期不生产的、失去防治效果的、使用有风险的,会直接注销登记证。
5. 续展登记改为登记证延续:登记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农药或者向中国出口农药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申请延续。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农业部注销农药登记证;逾期未申请延续的,应当重新申请登记。
登记证就是财富,一旦忘记申请延续,被注销了,恢复不可能,重新登记要花费太多的时间和经费,千万要重视。
6. 简化登记试验:《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规定,农业部负责新农药登记试验审批、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认定及登记试验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农业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承担。省级农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登记试验备案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省级农业部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承担。
7. 登记试验封样管理: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应当查验封样完整性、样品信息符合性。省级以上农业部门应当组织对农药登记试验所封存的农药试验样品的符合性和一致性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将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报告农业部。
即申请试验单位与试验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试验单位要规范试验行为并保留原始记录,这强化了试验单位对样品查验的责任,避免对相同产品出具假报告、任意修改报告数据,确保样品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8. 第三方药效试验单位获得发展机会:农业部负责组织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认证管理工作,并把认证上升为行政许可,对认证合格的单位发放资格证书。
现在很多的试验单位将退出面向社会的农药登记试验工作,而第三方试验单位就有了很好的契机,我国将会逐步发展起一批与发达国家接轨的大型、现代化农药GLP实验室,以适应我国农药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农药生产许可8大准入门槛!!!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有符合生产工艺要求的管理、技术、操作、检验等人员;
3.有固定的生产厂址;
4.有布局合理的厂房,新设立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或者非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新增化学农药生产范围的,应当在省级以上化工园区内建厂;新设立非化学农药生产企业、家用卫生杀虫剂企业或者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新增原药(母药)生产范围的,应当进入地市级以上化工园区或者工业园区;
5.有与生产农药相适应的自动化生产设备、设施,有利用产品可追溯电子信息码从事生产、销售的设施;
6.有专门的质量检验机构,齐全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备,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技术标准;
7.有完备的管理制度,包括原材料采购、工艺设备、质量控制、产品销售、产品召回、产品储存与运输、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人员培训、文件与记录等管理制度;
8.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