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出来的农业全产业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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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农业生产经营模式,已成为激发农业生产经营活力、保障现代农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必要之举。目前,都有哪些新型农业生产经营模式可供我们借鉴?这些模式历经了怎样的探索与得失?
本报今起推出“新型农业模式观察”系列报道,敬请关注。
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农业现代化、城镇化进程逐步加快,大量劳动力向二、三产业和城市转移,农业现行的一家一户分散生产经营与农业向集约化、规模化、专业化方向发展的矛盾日益突出。
在我国农业日益兼业化的背景之下,一种新的农业生产模式——托管农业应运而生。该模式下,农民将承包地转包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并由其代为耕种管理,农户不仅享有土地的承包权、经营权,还享有收益权,农户仅支付提供托管服务费和农资费用。
事实上,自2012年江苏南通总结农民创举,在全国率先推出农业生产“全托管”以来,全国多地都已经对托管农业进行了探索,其最引人瞩目的成效就是在解决外出农民后顾之忧的同时,推广了农业新技术,并实现了农业规模化经营。
而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在当前农村大力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趋势下,托管农业通过资源整合、改革重组、产业融合、股权介入等改革措施,又迸发出与以往不同的新鲜活力。
托管农业出现新模式
河北元氏县民兴农业专业合作社(元氏县供销合作社股份占36%)经营着北方最大的紫甘薯种植基地,建有两座百万公斤红薯、紫薯储存窖。与其他地方合作社不同的是,民兴合作社的种薯基地并非只局限于元氏当地。
民兴合作社的负责人李志粉告诉《中国科学报》记者,合作社除了在县内流转土地4500亩,流转林地、荒坡3000亩外,还在邢台市的威县、广宗、隆尧和南宫托管土地2000亩,在石家庄的无极、赵县托管土地400余亩。通过跨区域托管,2009 年成立的民兴合作社已发展成为集薯类种植、储藏、加工和销售为一体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元氏县发展托管农业走的是‘县农业服务公司+乡镇服务站+跨区域托管’的模式。”河北省供销合作社监察员韩长江向记者介绍,除了跨区域托管外,2013 年,该县还组建了县供销合作社农业服务公司,统筹全县土地托管流转所需要的系列化服务工作,又在2014年投资560万元建设了2000平方米的“农机服务中心”和集办公、培训、农机维修、测土施肥等综合服务为一体的办公楼。此外还组织当地农机设备和农机手,组建乡镇农业服务站和村级农业服务队,提供一体化、一站式服务, 实现农民需求信息即时统计上传,及时组织订货、送货和托管作业。
韩长江认为,像元氏县这样,采取股权联结的办法,直接投资农民专业合作社,支持其开展土地托管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托管农业发展模式。除此之外,还可以考虑以农资流通服务为突破口。
“按照新体制、新机制,改组重建农资经营体系或相应的农业规模服务组织,以农资‘供用一体化服务’推动托管农业发展。”韩长江解释道。
促进农业产业链延伸
惠多利农资有限公司董事长陈志浩则认为,与其说是农资供用一体化推动托管农业的发展,倒不如说是托管农业为农资流通企业向农业产业链一体化发展提供了机遇。
“农民的需求不再只是要肥料,还要求把肥料播下去;不只是要种子,还要求把种子种好;不只是要农药,还要求把农药撒好。这表明,规模农业的前提必须是社会化生产和社会化服务。”陈志浩告诉《中国科学报》记者,未来农资流通行业的发展格局已经很明确,就是要为土地的经营主体去量身定制所需要的服务,并提供解决方案。
目前,陈志浩所说的以托管农业为载体的农业产业链一体化,在一些地方已发展了起来,服务对象甚至不再只局限于农民。
在辽宁盘锦,一种以合作社为主体的托管式农业经营的模式正在周边逐渐流行。城市里面的人们到盘锦投资租下土地,随后被配发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员证,从春天育苗、整地、插秧,到夏季的种植、管理,一直到秋天的收割加工,全部由当地农民来完成。秋收后获得的农产品配上精美的包装发到社员家里,无论是自己吃还是送给亲朋好友都可以。
“社员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选择种植作物。我们的规划愿景是,今后社员无论身处何地,一打开网络,就可以定位自己的地块,并能够全面了解作物的长势。”盘锦“锌一代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人张尚斌说。
不难看出,上述模式已经跳出了传统托管农业的范畴,扩展了托管农业的服务范围和服务对象,使农业产业链延伸成为可能。
“在吃上放心农产品的同时,社员还可以在假期带上家人,到盘锦看看自己的农田,这种吸引力比搞单纯的采摘体验要大得多,对盘锦的旅游业也算是一种拉动促进。”张尚斌不无自豪。
托管速度不宜过快
“我们没断过招人,但开出的工资一个月2500元到3000元对大学生没有吸引力,农村地区工作条件较差,难以吸引人才。”河北一家供销社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对记者表示,年轻人才缺乏和留不住人是制约他们提高托管服务能力的一大难题。
此外,土地问题也制约着专业托管服务中心的建设。
有专家表示,在农业服务主体的设施用地问题上,国家缺乏相应的政策支持,而且目前的政策支持主要针对生产主体。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2014年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遭遇落实难,如山东滕州市95个农机合作社需要解决农机存放用地问题的就达73个。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副所长杜志雄建议,将供销社等提供农业生产服务的主体对非农用地的要求纳入到设施农业用地范畴。
山东郓城县供销社副主任江怀山表示,根据国土部和农业部规定,规模化粮食生产配套设施用地规模最多不得超过10亩,难以满足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半径适宜、功能完备的为农服务中心建设的需要。建议将粮食生产配套设施用地面积相应扩大,以服务面积(2万~3万亩)的千分之一为宜,约需20亩到30亩,以满足构建综合性、规模化、可持续为农服务体系的需要。
“托管速度过快,很容易超过人才、资金、经营和管理的保障能力,使得供销社和被托管的农户处于不可控的风险之中。”韩长江建议,加快土地托管规划,需要因地制宜,稳妥推进,不能贪大,应在完善既有服务的基础上,逐步扩大托管面积。
“还要建立风险防范机制,保障土地托管组织对农民权益的保障。”韩长江告诉记者,农业托管组织面临的风险主要有两大类,一是托管组织由于自身经营不善和农户在合同期内收回土地的契约风险,以及天灾等原因而产生的自然风险;另一类则是农户加入托管组织之后可能面临的失地风险。因此,政府要及时制定农业托管的规范性流程,明确托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包括托管组织和个人应具备的农业经营素质等,并给予托管土地一定的农业保险补助,减少因自然风险而引发的契约风险,更好地保障农民托管土地的收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