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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评定办法

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等11部委《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6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创建示范活动保留项目目录(第二批)》77项“示范家庭农场”等文件。

四川省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家庭农场示范引领作用,促进全省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等11部委《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时期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从事农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现代农业的主要经营方式。

第三条 评定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以下简称省级示范场),按照自愿申报、逐级审核、合理布局、动态管理的原则,坚持以粮为主、粮经统筹为导向,突出适度规模、集约经营、管理先进、效益明显、带动小农的基本特征,逐步形成镇乡均有省级示范场的高质量发展格局。

第四条 对获评为省级示范场称号的,纳入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项目的扶持范围。

第五条 农业农村厅负责组织实施省级示范场评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

第二章 评定条件

第六条 省级示范场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体明确。已纳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管理;被评定为市级示范场;农场主连续从事农业适度规模生产经营5年以上,拥有农学类大专及以上学历、拥有农业技术专利或取得农业技术职称资格(农业专业技术职称或农业技能等级)的可放宽至3年以上;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

(二)规模适度。体现家庭经营的“魂”,根据生产条件、家庭劳动力、作物品种等合理选取适宜规模。从事粮油种植的,种植面积山区150亩左右、丘区200亩左右、平坝区300亩左右,稻渔综合种养种植面积山区100亩左右、丘区150亩左右、平坝区200亩左右;种植其他经济作物的,种植面积50-100亩;从事养殖业的,常年存栏生猪500头左右(自繁自养模式200头左右,寄养模式800头左右)、肉牛(含牦牛)100头左右(其他畜禽按猪当量计算),水产养殖面积50亩左右。从事其他产业或采用种养结合、间种套养、三产融合、设施农业等经营方式,难以统一规模标准的,农场年产值须达到最低效益标准。其中,从事三产融合的,农业产值不能低于三分之一。

(三)集约经营。家庭农场主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拥有高素质农民省、市级调训合格证书;农场基础设施完备,有与经营规模相匹配的农业机械,固定资产投入不低于50万元;拥有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之一或商标注册的优先评定。

(四)管理规范。不存在基本农田新增“非粮化”;有合法稳定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集中联片经营不低于50%;严格按照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土地利用、废弃物处理排放等符合国家环保要求;持续开展农业投入品、农场经营记录,从事果蔬、畜禽、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生产的,须规范开具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农场标识标牌清晰,场所布置整洁有序。

(五)效益明显。家庭农场年产值须达到100万元以上,原则上农场应经营连续三年盈利;土地年产出率超过6000元/亩(粮油类放宽至3000元/亩);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全省城镇职工收入水平。

(六)带动力强。形成种养结合、生态循环、机农一体、产业融合等发展模式,对周边农户起示范和引领作用;带动脱贫户实现共同富裕的优先评定。

原则上,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家庭农场参考此标准,同等条件下适当放宽。

第三章 评定程序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自愿向所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报。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核实、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初审合格后,农业农村厅组织专家评审。对拟评定为省级示范场,且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农业农村厅发文公布年度省级示范场名单,授予“四川省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称号。

第八条 申报省级示范场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四川省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申报表。

(二)家庭农场及农场主征信证明;市级示范场证明文件复印件;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证明材料(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土地流转合同及经营规模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相关学历、培训和专利等证书复印件,反映家庭农场经营情况和农场标识标牌的图片等。

(五)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农产品质量认证、农业生产技术规程、环保备案截图、农业投入品、农产品产销记录、财务收支记录等证明材料。

(六)对周边农户的示范引领带动佐证材料。

(七)相关表彰奖励等证明材料。

第四章 管理监测

第九条 省级示范场实行动态管理,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每两年监测一次,监测结果逐级报送农业农村厅;农业农村厅每三年监测一次。经监测,发现不符合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录入条件和省级示范场评定条件的,取消省级示范场称号。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省级示范场称号,且在3年内不得再申报:

(一)连续两年未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

(二)在申报和评审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三)拒绝配合监测或者不按规定提供监测材料的。

(四)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列入各级农产品生产主体质量安全“黑名单”的。

(五)经营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一条 被取消省级示范场称号的家庭农场,不得悬挂或应用有关省级示范场的标牌或称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市级、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参照本办法,完善本级示范场评定办法,形成上下贯通的示范评定和政策体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一、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一是家庭农场政策内涵有新变化。2019年8月,经国务院同意,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等11部委印发了《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家庭农场提出了新的政策内涵,指出“家庭农场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从事农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经营,是现代农业的主要经营方式”,鼓励各类人才创办家庭农场,不再要求农场主必须具有农业户口,不再强调家庭收入必须主要来自于农业收入。同时要求各地“健全工作机制,开展示范家庭农场创建”。

二是我省家庭农场发展有需求。自中农发〔2019〕16号文件颁发以来,我省根据对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现状的把握和趋势分析,率先提出了“十四五”期间要逐步实现“一组一场”“一镇一省级示范”的目标规划。截至目前,全省家庭农场总数已达20余万家,经营土地面积突破1200万亩,数量位居全国前列。根据新时期家庭农场面临的新形势和政策新要求,需充分发挥省级示范场的标杆引领作用,推动市县两级完善示范标准,逐步建立统一的省市县三级示范评定体系,为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指明政策导向。

二、制定依据

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等11部委《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6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创建示范活动保留项目目录(第二批)》77项“示范家庭农场”等文件。

三、主要内容解读

评定办法共十四条,分为总则、评定条件、评定程序、管理监测及附则五个章节。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评定标准。根据新发展阶段家庭农场发展内涵,从“主体明确、规模适度、集约经营、管理规范、效益明显、带动力强”六个方面,对省级示范场的评定条件作出具体的量化性要求。

二是规范评定程序。按照“自愿申报、择优推荐、逐级审核、合理布局、动态管理”的原则,对省级示范场的申报和评审做出了明确规定。

三是做好管理监测。对已评定为省级示范场的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监测一次,对不再符合条件的,取消省级示范场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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