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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经四次修改 新种子法如何推进种业振兴

“我国实施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是希望通过对利用种质资源创制的‘原始品种’提供强化保护,以激励育种者加强对种质资源的收集整理、精准鉴定评价以及进一步开发利用,最终达到保障种业创新之源的根本目的。”李菊丹说。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已于2022年3月1日施行。3月30日,种子法实施座谈会在京召开,会议指出,新修改的种子法首次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全方位扩大植物新品种权保护范围,大幅度提高侵权损害赔偿标准,进一步健全了激励种业原始创新的法律制度,对推进种业振兴具有标志性意义。

为什么要修改种子法?

“我国修改种子法提升对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水平,是国家基于对全球种业发展趋势、国内种业发展面临的深层次问题以及国际政治经济发展局势而做出的科学判断。”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李菊丹表示,我国种子产业经二十余年发展,进入了升级转型的关键发展时期,为解决育种创新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较低、侵权现象较多等种业发展痛点,我国对种子法作出了相应修改。

人民网“强观察”栏目梳理发现,种子法颁布于2000年,分别于2004年、2013年、2015年与2021年进行了四次修改。2021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种业振兴行动方案》,把修改种子法列为重点任务,强调要把种源安全提升到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行政等多种手段,解决影响我国种业发展的假冒伪劣、套牌侵权等突出问题。

“本次修改是2015年修改的延续,重点集中在提升植物新品种保护水平,也加强了我国特色种质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李菊丹认为,本次修改,提升了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的位阶,强化了我国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力度,基本与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最高水平持平。

首次建立的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是什么?

修改后的种子法第二十八条、第九十条提出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明确了实质性派生品种定义,规定了实质性派生品种以商业为目的利用时,应当征得原始品种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同意。

“实质性派生品种就是对原始品种进行简单修饰后育成的衍生品种。”李菊丹介绍,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是一项旨在防止“生物剽窃”、激励育种原始创新、种质资源开发者与种质资源后续利用者和生物技术发明者商业利用的利益分享机制。

目前,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78个成员中,美国、澳大利亚、日本、巴西等69个成员已经建立了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在实施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扩大保护范围和保护环节等方面积累了成熟的经验做法。

“我国实施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是希望通过对利用种质资源创制的‘原始品种’提供强化保护,以激励育种者加强对种质资源的收集整理、精准鉴定评价以及进一步开发利用,最终达到保障种业创新之源的根本目的。”李菊丹说。

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扩大了多少?

修改后的种子法第二十八条扩大了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及保护环节,将保护范围由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延伸到收获材料,将保护环节由生产、繁殖、销售扩展到生产、繁殖和为繁殖而进行处理、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出口以及为实施上述行为的储存。

“种子法修订前,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仅限于受保护品种的繁殖材料,权利控制环节主要是繁殖材料的生产和销售环节。”李菊丹表示,由于品种权所保护的植物新品种是一种有生命的发明,其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实现自我繁殖,一旦其进入市场,其他人可以在品种权人未授权的情况下进行大规模种植销售。“新种子法让品种权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授权品种繁殖材料、收获材料的生产流通环节主张权利,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品种权人维权难和举证难问题。”

另外,新种子法完善了侵权处罚赔偿和行政处罚制度。将惩罚性赔偿数额的倍数上限由三倍提高到五倍;将法定赔偿额的上限由3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行为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

“种子法通过这些修改,不仅为品种权人提供了更多的权利主张机会,还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赔偿低的问题,同时将大部分参与种子产业链条的商业经营主体纳入品种权侵权责任追溯体系中,以强化和提升种子产业链及其初级农产品销售链的品种权保护意识。”李菊丹这样总结。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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