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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国家化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这类肥料不合格率竟高达57.1%

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消息,2021年,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了化肥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抽查情况通报如下:

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消息,2021年,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了化肥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抽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抽查概况。化肥是指用化学、物理方法制成的以提供养分为主要功效的物料。化肥产品是重要农资产品,施用量大,关系到农业生产安全和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本次抽查了475家企业生产的489批次产品,涉及复混肥料和磷肥2种化肥产品,发现65批次产品不合格,不合格发现率为13.3%。其中,1批次磷肥涉嫌假冒,已交由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二)跟踪抽查情况。本次跟踪抽查到上次不合格企业14家,有2家企业本次抽查仍不合格,12家企业合格。

二、抽查结果分析

(一)复混肥料不合格发现率为9.2%。本次抽查了24个省(区、市)433家企业生产的447批次复混肥料产品,包括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3个品种,发现41批次产品不合格,不合格发现率为9.2%,较上次抽查上升1.6个百分点。近3年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发现率分别为8.4%、7.6%、9.2%。 

复混肥料产品近3年国家监督抽查情况

本次抽查重点对总氮的质量分数、有效磷的质量分数、氧化钾的质量分数、总养分的质量分数、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氯离子的质量分数、缩二脲、粒度、总砷、总汞、总镉、总铅、总铬、总铊、包装标识等19个项目进行了检验。不合格项目涉及总氮的质量分数、有效磷的质量分数、氧化钾的质量分数、总养分的质量分数、氯离子的质量分数、粒度、总砷、总铊和包装标识。经技术机构分析,不合格的主要原因:一是部分企业质量意识欠缺,产品生产和出厂检验过程中质量控制不到位;二是部分企业对于现行肥料产品标准要求理解不到位。

本次重点抽查了河北省、江苏省、山东省、四川省4个产业集聚区的生产企业,分别抽查了38批次、45批次、94批次、47批次,不合格发现率分别为26.3%、11.1%、9.6%、8.5%。

(二)磷肥不合格发现率为57.1%。近年来首次在流通领域抽查磷肥产品,本次抽查了8个省(市)39家磷肥销售企业销售的11个省(市)42家生产企业生产的42批次磷肥产品,抽查范围包括过磷酸钙和钙镁磷肥2个品种,发现24批次产品不合格,不合格发现率为57.1%。

本次抽查重点对有效磷的质量分数、水溶性磷的质量分数、硫的质量分数、游离酸的质量分数、游离水的质量分数、三氯乙醛的质量分数、水分的质量分数、粒度、细度、总砷、总镉、总铅、总铬、总汞、总铊、包装标识等16个项目进行了检验。除三氯乙醛的质量分数、粒度、总铊等3个项目外,其他项目均出现不合格。经技术机构分析,不合格的主要原因:一是生产企业质量意识不强,对产品执行标准缺乏了解,产品生产和出厂检验质量管控不严;二是销售企业对产品存放不当,一定程度影响了产品质量。

本次在江西省的销售企业抽查了8批次产品,发现7批次产品不合格;在云南省的销售企业抽查了6批次产品,发现4批次产品不合格;在四川省的销售企业抽查了4批次产品,均不合格。从抽查产品生产企业看,产地为云南省、四川省、贵州省的相对较多,分别为13批次、6批次、8批次,不合格发现率分别为69.2%、66.7%、37.5%。

三、有关要求

本次国家监督抽查发现化肥产品特别是磷肥产品不合格发现率很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要高度重视,并迅速采取以下措施:

(一)强化抽查结果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做好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工作。依法查封、扣押不合格产品,责令不合格产品销售企业停止销售同一产品,全面清理、依法处置库存不合格产品;责令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停止生产销售同一产品,并明确整改要求,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及时组织复查。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纳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结果处理情况要及时录入e-CQS系统并报送总局。总局将强化跟踪督办,视情通报各地结果处理情况。

(二)开展质量专项治理。针对河北省复混肥料产品和江西省、云南省、四川省、贵州省磷肥产品,相应省份市场监管部门要开展产业集聚区质量专项整治,加大辖区内重点企业监督检查力度,追查问题产品流向,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保持质量监管高压态势,严肃处理质量违法行为,着力提升质量水平。

(三)督促落实主体责任。将本次抽查不合格产品情况通报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督促企业依法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引导企业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保障产品质量安全。

(四)加强质量技术帮扶。组织有关行业组织和技术机构,帮助企业深入查找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和解决方案,促进行业质量水平提高。 

文章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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