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万别踩雷!农村建房“八不准”
日前,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规范农村建房用地行为。《通知》列出的八种情形,每一种情形的表述虽然简单,却涵盖了多种违法情形。对于不同的违法行为,需要根据具体的违法事实,依法作出处罚。
01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普法小知识:
《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农村村民建住宅亦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为此,通知明确“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并将其摆在8类乱占耕地建房情形的首位,以突出不准乱占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建房的总要求。
●案例:
丁某和徐某租下某市园艺场共28亩农用地,丁某想在园艺场农用地上建房,通过徐某介绍找到某建筑公司的万某,在租来的农用地上建房,随后擅自在租来的农用地上非法建设三幢住宅楼。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丁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02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
●普法小知识:
《土地管理法》规定,超过批准的数量占地建房,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强占耕地建房行为未经合法审批,多占耕地建房行为超出了合法批准的面积,均应明令禁止。
●案例:
村民李甲2006年3月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多年后,李甲发现村民李乙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强占其耕地,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房,且拒不执行法院要求其拆除房屋和赔偿李甲经济损失的判决,直至被逮捕后才拆除违法占地建筑物,最终法院以被告人李乙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03不准买卖、流转耕地
违法建房
●普法小知识:
《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用途管制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用于建房等非农业建设。以买卖、流转耕地等方式建房,改变了耕地的农用地性质,应明令禁止。
●案例:
城镇居民胡某、王某为建养殖场和自住房,先后从某村民小组购买该村集体自留地、耕地,非法占用11.35亩,王某雇请铲车司机宋某将该三块地推平整,并开始在该地上建房,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胡某、王某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04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普法小知识:
《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业建设。
●案例:
村民黄某未经有关部门审批,擅自在承包的耕地且属滑坡地带上建房居住,在用地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后拒不执行,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最终用地管理部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拆除了其建在自家承包地上的房屋。
05不准巧立名目
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普法小知识:
“乡村振兴”、“美丽乡村”、“新农村建设”、“设施农业”、异地扶贫、移民搬迁等涉及非农业建设的,均须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通知》针对这些情况作出禁止性的规定,旨在防止再出现以各种名义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搞休闲、旅游、养老等非农业产业。
●案例:
居民刘某经人介绍,以1000万元的价格与某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池某商定,受让合作社蔬菜大棚377亩集体土地使用权,随后刘某擅自建设“大棚房”260余套,并对外出租获利,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06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
占用耕地建房
●普法小知识:
《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予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应明令禁止。
●案例:
村民陈某某未按照批准面积在原有宅基地上改建房屋,另未经批准占用该村集体土地182平方米,其中永久基本农田109.2平方米,当地用地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要求其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责令改正擅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的行为,恢复原种植条件并处罚金5460元。
07不准非法占用耕地建房
●普法小知识:
违法占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特别是耕地建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相关买卖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因此,应予以禁止。
●案例:
某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李某利用职务便利擅自组织村民代表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成立村建理事会,非法占用土地9.61亩进行违法建房,伪造借据变相收受贿赂40万元,李某被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两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
08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普法小知识:
农用地转用手续等用地审批须由有权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及法定程序作出。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地建房的,批准文件无效。
●案例:
从外地迁入某村人员杨某等8人商议,共同集资在杨某父亲承包土地上合伙建房,某村党支部书记刘某、镇用地管理部门张某、镇城建服务中心王某,违规为杨某等8人办理审批用地手续,导致承包地上建起4幢豪华别墅。经调查核实后,区纪委给予该村党支部书记刘某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给予镇用地管理部门张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镇城建服务中心王某留党察看一年处分,4幢别墅被拆除。
了解更多蔬菜产业政策法规、市场行情、种植管理等资讯
扫码关注长江蔬菜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