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股改村为何不愿做资产变更
然而,近日记者在西南某县采访时却了解到,一些股改村由于各种原因,并未进行集体资产产权变更,导致改制后的集体经济组织没有实际运营集体资产。
集体资产未纳入新集体经济组织名下
在该县,记者了解到,虽然改制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时进行了法人登记,但是出于资产评估、纳税等多种因素考虑,绝大多数股改村没有进行资产产权变更登记,新成立的经济实体实际上是空壳。原村委会依然掌握左右着集体资源、经营性资产的运营和收益分配。
该县改制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采用以下两种登记方式:一是登记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二是依据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成立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据该县相关负责人介绍,登记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按照《公司法》要求,要将纳入股份量化的经营性资产转入公司名下运营,但集体资产评估和过户困难、税收负担重等问题,目前以公司形式存在的基本上没有实际运营。登记为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由于其收入来源主要是物业经营收入,不属于农民合作社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税收优惠范围,出于避税心理,不少村也不愿意将真实经营状况体现在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账面上。
为规避税收采用权宜之计
自2016年该县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以来,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大都进行了工商登记或农经部门登记备案,可随之而来的纳税问题,却让不少集体当家人始料未及。为规避税收,让承担纳税义务的新型集体经济组织空壳运营就成了许多村集体的“权宜之计”。
在与村干部的交流中,他们反映说,农村改革是利国利民的大好事,但税务部门却没有针对股份权能改革出台配套政策,依然沿用企业纳税办法,这让村集体很不适应。该县改制后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经营收入是以房屋、店面等物业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多个税种,如全额缴纳,税负达50%左右,在此情况下,大部分新型集体组织维持空壳运营,账面上收入、利润等均为零,按照税务“随征”方式开展房产、门面等物业经营,规避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红利税)。
该县“村改居”社区在完成撤村建居后,将所有集体资产(土地、水面、山林、固定资产等)全部登记在“社区居委会”名下,即被全部“国有化”,但事实还是村集体所有。在实际操作中,按现行相关法律政策,资产变更登记需经评估并缴纳相关税费后方可办理,这就造成改制后原村集体资产如果要过户到新成立的经济实体,需缴纳一笔数额不菲的契税等相关税费。很多村干部向记者反映,老百姓由于不懂税法,对这笔支出非常不理解,意见很大。为规避税费和老百姓非议,大部分改制社区选择维持原状不过户。
迫切呼吁专门的税收优惠
据了解,前些年,一些改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曾经通过质监部门颁发组织机构代码证取得法人地位,不进行税务登记开设基本账户,剥离社区与新型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的办法。2015年全国推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这种只取得机构代码证而不进行税务登记已经行不通了。
为促使新型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运营,需要对症下药,从财政、税收政策上对其进行帮扶。该县相关负责人介绍,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全国人大立法法律,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是国务院颁布的条例,所以地方政府无论是立法或出台政策都无权对上位法规定的税收进行减免。为减轻社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负担,在现行税制难改变的情况下,该县财政、税务等部门联合出台政策,明确了社区股份合作组织自盈利年度起连续5年内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予以全额扶持。
一些村集体当家人更希望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组织承担社会管理产生的费用能够税前扣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目的之一就是让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但事实上,改制后的集体经济组织仍承担着大量社会管理职能和经费开支,一定程度上影响到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和壮大。在已经实现撤村建居的地方,若社会管理费用尚未纳入相应的财政预算,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组织承担社会管理职能产生的费用,应当允许税前扣除,帮助集体经济组织轻装上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