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农机补贴对象、种类、标准
一、补贴对象
《意见》对补贴对象进行了适当修改,改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个人既包括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也包括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其他居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界定可与农业法衔接,既包括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也包括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业企业等。
补贴对象范围作适当调整,主要是考虑到随着城镇化快速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步伐加快。最新农业行业分析报告请查阅中国报告大厅发布的《2015-2020年中国农机行业专项调研及投资价值预测报告》。
目前从事农业生产的主体不仅仅是农牧渔民,越来越多的农业生产任务为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另外,户籍制度改革后,农民只是一种职业划分,很难再从居住地和户籍上区分。各省应根据实际,自主决定是否将补贴对象扩大到农业生产企业等。
二、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按照中央、地方事权划分原则,中央财政资金优先、重点补贴能满足公共需求和体现国家战略目标的机具品目。
2015-2017年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范围由2014年175个品目压缩到137个品目;取消自选品目,一些地方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和小区域适用性强的机械设备,可由地方各级财政安排资金补贴。
主要遵循了3条原则:
1.是突出重点,按照“谷物基本供给、口粮绝对安全”的目标要求,重点补贴粮棉油糖等主要农作物生产关键环节所需机具,兼顾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发展所需机具,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着力提升粮棉油糖等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水平。
2.是主要补贴农民购买有困难的、价值较高的农业机械。
3.是便于监管,补贴种类范围尽量限制在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的机械。
各省应根据本省农业生产实际,在137个品目中,选择部分品目作为本省中央财政资金补贴范围。
三、补贴标准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继续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原则上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不允许对省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差别对待。
为切实解决一些重点环节的机械化,适当提高了部分机具的单机补贴限额,如大型甘蔗收获机由25万元提高到40万元、大型采棉机由40万元提高到60万元。
在此基础上,积极探索开展大型农机金融租赁试点。但这是最高补贴额,具体补多少,由各省农机化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农机产品市场售价情况。
原则上按不超过该档产品上年平均销售价格的30%测算,并考虑最高补贴额、政策的普惠性和资金使用效益等因素基础上,负责确定本省农机产品的补贴额。
为防止地区间补贴额差距过大,取消了重点血防区和地震受灾严重地区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50%的规定(国务院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