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红线”碰不得!新《农药管理条例》配套规章8月1日起实施,划重点啦!
近日,农业部以部长令的形式公布了《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等5个新版《农药管理条例》配套规章。上述5个规章自2017年8月1日起实施,现将重要条款加以梳理,规章全文内容详见农业部官网。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重点条款)
第8条:“相同有效成分和剂型的单制剂产品,含量梯度不超过三个。混配制剂的有效成分不超过两种,除草剂、种子处理剂、信息素等有效成分不超过三种。有效成分和剂型相同的混配制剂,配比不超过三个,相同配比的总含量梯度不超过三个。不经稀释或者分散直接使用的低有效成分含量农药单独分类。具体要求农业部另行制定。
第17条:申请新农药登记的,应当同时提交新农药原药和新农药制剂登记申请,并提供农药标准品。
自新农药登记之日起六年内,其他申请人提交其自己所取得的或者新农药登记证持有人授权同意的数据申请登记的,按照新农药登记申请。
第27条 农药登记证有效期为5年。
第36条 对登记15年以上的农药品种,农业部根据生产使用和产业政策变化情况,组织开展周期性评价。
《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重点条款)
第5条 农药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管理,一个农药生产企业只核发1个农药生产许可证。
第13条 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第2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农业部门依法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一)生产假农药的;
(二)生产劣质农药情节严重的;
(三)不再符合农药生产许可条件继续生产农药且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四)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生产许可证的;
第30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可以在有效期内继续生产相应的农药产品。有效期届满的,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省级农业部门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重点条款)
第5条 农药经营许可实行一企一证管理,一个农药经营者只核发1个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7条 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56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不少于30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50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四)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五)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第13条 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第21条 限制使用农药不得利用互联网经营。利用互联网经营其他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30条 农药经营者违法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重点条款)
第17条 开展新农药登记试验的,应当向农业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新农药登记试验申请表;
(二)境内外研发及境外登记情况;
(三)试验范围、试验地点(试验区域)及相关说明;
(四)产品化学信息及产品质量符合性检验报告;
(五)毒理学信息;
(六)作物安全性信息;
(七)环境安全信息;
(八)试验过程中存在或者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九)试验过程需要采取的安全性防范措施;
(十)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资料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重点条款)
第8条 农药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
……
(九)可追溯电子信息码;
第24条 可追溯电子信息码应当以二维码等形式标注,能够扫描识别农药名称、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等信息。
第42条 现有产品标签与本办法不符的应当自2018年1月1日起使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标签。